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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和中醫的三個療程如下:

第一階段:循序漸進停用西藥

西藥抑制皮膚疾病,因此,一旦您停止使用西藥,大多數情況肯定會惡化。因此,停用西藥是要表現出皮膚病的原始外觀,這通常是需要心理建設

因此在治療開始時不要停止使用西藥,無論是外用還是內用,然後在病情穩定後慢慢停止使用西藥。

從每天一次更改為每兩天一次。每天一次,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西藥的使用。

第二階段:中藥介入治療

經過第一階段後,並逐漸移至第二階段。此時您最需要的就是耐心!

皮膚疾病有很多干擾因素,因此在第一次就診時醫生要求改善飲食和充足睡眠

但是大多數人很難完全戒掉誘發皮膚病的食物,因此效果無法立竿見影。

或者,晚上工作超過12點才真正上床睡覺,而且身體沒有很好的休息時間,即使有效,也很慢。

病程越長,皮膚上累積的毒素越多,因此藥物也需要花費大量時間才能有效。

根據經驗,此時有80%的患者在沒有良好溝通的情況下放棄。真可惜,因為在此期間,症狀將開始改善。

第三階段:改善就在眼前

如果您可以堅持到這一階段,症狀將開始改善,皮膚過敏或是紅疹的範圍會開始減少。

皮膚的改善是顯而易見的,並且很難逆轉。有時你可能覺得血壓與皮膚無關,但是控制好血壓更好,反而皮膚自然會好轉,這也意味著血壓是皮膚炎的根本原因。

在我們的實際治癒的案例中,許多人都是漸漸捨棄西藥,轉向中醫治療,都獲得不錯的效果,而且復發的機率相當低

因此透過我們數十年的行醫經驗,讓你獲得改善各類皮膚炎的機會!
請立即尋求廣和中醫的協助,我們為您客製化專屬改善計畫!

廣和中醫診所位置:

廣和中醫深獲在地居民的一致推薦,也有民眾跨縣市前來求診

醫師叮嚀:病狀和體質因人而異,須找有經驗的中醫師才能對症下藥都能看到滿意的減重效果。

廣和中醫數十年的調理經驗,值得你的信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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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  為什麼要買這本?作者告訴你

  筆者延續《行政法題型破解》的成功經驗,瞭解到當初把該書類型設定於律師司法官的讀者,對於要準備高考三四等、司法特考三四等、警察特考及地方特考的讀者,使用上都有所顧慮及畏懼,所以在此除了特別蒐集司法三四等(不含司律法研所)以外,還納入地方特考、警察特考及高考三四等考題,讓準備上開類別國家考試的讀者,能透過此書的反覆練習,增加對於行政法解題的信心。而如果使用完本書仍想多看看一些較為深入的考題,歡迎讀者多加參考筆者《行政法題型破解》一書!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,就是幫助大家快速上榜!
 

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周凌


  台大法研所
  司法官特考及格

周董

  政大法研所
  律師高考及格
 

目錄

本書使用說明 1
 
Chapter1總論
Section1行政與私法 1-2
一、行政之種類 1-2
二、公私法之區別實益 1-3
Topic1 公私法事件之區別 1-4
1.1.1 公私法關係之區別【91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1-4
1.1.2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1【98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7
1.1.3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2【104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1-10
【106司特—書記官(三等)】 1-12
1.1.4 釋字第758號解釋之審判權歸屬判斷【107司特─書記官(三等)】 1-14
Topic2 行政法與私法之適用關係 1-16
1.2.1 公法上之消滅時效【97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16
1.2.2 行政行為選擇自由之限制及公法上時效【107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19
1.2.3 行政法之法源【99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21
Section2行政法基本原則-以依法行政原則為中心 1-23
Topic3 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1-24
1.3.1 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【102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24
1.3.2 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【93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1-27
1.3.3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?
【99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30
1.3.4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得依職權撤銷之?【100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1-33
1.3.5 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【103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35
Topic4 授權明確性原則 1-38
1.4 明確性原則【96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1-38
【99原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41
【104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41
【104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43
Section3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-44
Topic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-44
1.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【97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1-44
Topic6 信賴保護原則 1-47
1.6.1 信賴保護原則【97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47
1.6.2 土地公告徵收之信賴保護【103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1-50
1.6.3 行政處分之撤銷【94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1-53
Topic7 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1-55
1.7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【102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1-55
Section4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-58
Topic8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-59
1.8.1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【98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1-59
【106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1-63
【103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1-63
【102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1-64
【96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1-64
1.8.2 行政裁量之瑕疵1【98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1-65
1.8.3 行政裁量及裁量瑕疵之類型【104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1-67
1.8.4 行政裁量之瑕疵2【103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1-69
【105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1-71
【105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1-72
【108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1-72
【108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1-73
Section5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1-75
Topic9 特別權力關係概論 1-75
1.9 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【102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1-75
【102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1-79
【95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1-79
Topic10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-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1-80
1.10.1 大學自治、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見解【101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1-80
1.10.2 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瓦解【101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1-83
1.10.3 高中生手機遭沒收,可否行政救濟?【104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1-85
【103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1-89
Topic11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-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關係 1-90
1.11 公立學校教師遭申誡之懲處決定救濟【108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1-90
【108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二等)】 1-93
 
Chapter2行政組織法
Topic1 行政主體 2-2
2.1 行政法人之概念【100原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2-2
【102調特─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2-5
【94調特─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2-5
Topic2 行政機關 2-6
一、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區別 2-6
2.2.1 行政機關vs.內部單位【98警特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2-6
【95司法官】 2-8
二、獨立機關 2-10
2.2.2 獨立機關【103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2-10
2.2.3 獨立機關之主管機關【97律師(節錄)】 2-15
Topic3 管轄權 2-18
一、管轄恆定與管轄變更 2-18
2.3.1 管轄恆定原則與例外【98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2-18
【104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2-21
2.3.2 管轄權之移轉【102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2-22
二、委託行使公權力 2-25
2.3.3 委託行使公權力【99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2-25
【106司特─書記官(三等)】 2-27
2.3.4 行政委託vs.行政助手【103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2-27
【103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2-30
三、職務協助 2-31
2.3.5 職務協助【104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2-31
【104關特─財稅行政(三等)】 2-33
【94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2-33
Topic4 公務員 2-34
一、公務員服從義務 2-34
2.4.1 公務員之服從義務【97鐵特─人事行政(高員三級)】 2-34
【108台灣港務公司新進人員甄試─法務(師級)】 2-36
【90司法官(節錄)】 2-36
2.4.2 禁止程序外接觸【102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2-38
【104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2-40
二、公務員保障 2-41
2.4.3 救濟制度【103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2-41
【99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2-42
2.4.4 考績丙等及工作調整之救濟
【105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2-44
【106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2-46
【105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2-47
2.4.5 不服考績丙等之救濟對象【108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2-52
2.4.6 司法懲戒與刑事處罰【107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2-55
【108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2-58
2.4.7 懲戒vs.懲處【99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2-59
2.4.8 免職處分之救濟【101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2-61
【100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2-62
2.4.9 免職處分前之陳述意見【100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2-63
 
Chapter3行政作用法
Topic1行政處分 3-2
一、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素 3-2
3.1.1 行政處分之判斷【98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2
3.1.2 檢舉函復之特性【101專利師】 3-4
【103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3-8
【108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四等)】 3-8
3.1.3 陳情函復之性質【98律師】 3-9
【106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12
3.1.4 同意備查之性質【106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13
二、一般處分 3-16
3.1.5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、觀念通知之區別【102專利師】 3-16
【103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19
【99警特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19
3.1.6 公營造物【106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20
3.1.7 行政行為之救濟【96律師】 3-23
【92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3-25
【94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3-26
三、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3-27
3.1.8 重複處分vs.第二次裁決1【94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7
【106上校轉任─一般行政】 3-28
3.1.9 重複處分vs.第二次裁決2【104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29
【105上校轉任─一般行政】 3-31
四、多階段行政處分 3-31
3.1.10 多階段行政處分【99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3-32
3.1.11 傳統型雙階理論【106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34
3.1.12 修正式雙階理論【97台大】 3-37
五、行政處分之廢棄 3-44
3.1.13 無效之行政處分【108司特─書記官(四等)】 3-45
3.1.14 行政處分廢止之損失補償【97高考─法律政風(三級)】 3-48
【103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50
3.1.15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【101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50
【101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52
3.1.16 附負擔之附款及廢止適用【107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53
3.1.17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1【100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55
【107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58
3.1.18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2【102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3-59
【99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62
【100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3-62
3.1.19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起算時點【108關特─關稅法務(四等)】 3-64
3.1.20 公法上不當得利1【103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67
【105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70
3.1.21 公法上不當得利2【105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72
【105鐵特─事務管理(高員三級)(節錄)】 3-75
【105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75
3.1.22 非基於行政處分給付之不當得利【106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76
六、行政處分之附款 3-78
3.1.23 行政處分之附款【100關特─財稅行政(三等)】 3-78
【100司特─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3-80
3.1.24 附款之救濟【100稅務人員─財稅法務(三等)】 3-81
【101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83
【108原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83
3.1.25 附款之判斷【103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84
3.1.26 「有條件通過」之環評決定【101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3-86
3.1.27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具體適用【105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89
Topic2 行政契約 3-93
一、行政契約之概念 3-94
3.2.1 行政契約之判斷【107地特—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95
3.2.2 行政契約關係之認定【103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98
【107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100
二、行政契約之類型 3-102
三、行政契約之合法性 3-102
3.2.3 行政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【95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03
四、行政契約之效力 3-105
五、行政契約之履行 3-105
3.2.4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【92律師】 3-105
【105鐵特─事務管理(高員三級)(節錄)】 3-109
3.2.5 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效力
【100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109
3.2.6 行政契約中違約金之約定【108司特─書記官(四等)】 3-113
【105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116
3.2.7 行政契約關係下之救濟及強制執行
【105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三等)】 3-117
【101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3-119
3.2.8 民事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衝突之問題【108司特─書記官(四等)】 3-120
六、行政契約之爭訟 3-123
3.2.9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
【98鐵特─人事行政(高員三級)】 3-123
3.2.10 停止特約行為之性質
【100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125
3.2.11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行為性質【100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130
【100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32
Topic3行政命令 3-137
3.3.1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【97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39
【101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二等)】 3-142
3.3.2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【105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144
3.3.3 行政規則【103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148
【104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150
3.3.4 行政規則之定性1【100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151
【106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153
3.3.5 行政規則之定性2【105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154
【99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157
【107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157
3.3.6 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法院拘束性?【105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158
【107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60
3.3.7 解釋函示變更後之效力【104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162
【105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164
3.3.8 解釋函令之效力【98原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165
【98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167
3.3.9 解釋性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關係【105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168
【105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3-170
【102調特─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3-171
Topic4行政指導 3-172
3.4.1 行政指導【100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172
【99警特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175
【99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175
3.4.2 行政指導之活用【105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176
Topic5行政計畫 3-178
3.5 行政計畫之綜合考點【92司法官】 3-178
Topic6行政罰法 3-182
一、行政罰之概念及種類 3-182
3.6.1 行政罰與刑罰之區別【96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83
3.6.2 沒入之概念【94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85
3.6.3 沒入之例外【107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四等)】 3-187
二、行政罰法之法律原則 3-190
3.6.4 空白處罰規定【90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91
【106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3-194
三、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3-196
3.6.5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【95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96
【107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3-200
【108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01
3.6.6 刑罰優先原則【104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三等)】 3-203
【91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209
【102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10
【106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3-210
3.6.7 同一行為經緩起訴處分後,得否再處以罰鍰?【101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211
3.6.8 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【103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13
【107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215
3.6.9行政罰之裁量【101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16
3.6.10 行政罰法上緊急避難【106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218
四、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3-220
3.6.11 行為責任和狀態責任【105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20
【106移民行政人員─移民行政人員(三等)】 3-223
3.6.12 行政罰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適用【108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225
3.6.13 罰鍰處分作成並送達後,行為人死亡【100調特—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3-228
3.6.14 罰鍰處分作成前行為人死亡【96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3-230
Topic7行政執行法 3-232
3.7.1 行政執行之種類【98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234
一、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 3-235
3.7.2 可替代性之行為義務1【100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235
3.7.3 可替代性之行為義務2【97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37
【108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39
二、即時強制 3-240
3.7.4 即時強制【94司法官】 3-240
【104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243
【91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243
3.7.5 即時強制之救濟【101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44
【101司特─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3-246
【100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246
3.7.6 即時強制之救濟【105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47
三、連續處罰之性質 3-249
3.7.7 連續處罰之性質【97原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49
四、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3-252
3.7.8 聲明異議不服之救濟【100司特─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3-252
【98司特—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3-255
【106司特—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3-255
【107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56
Topic8行政調查 3-257
3.8.1 行政調查【95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3-257
3.8.2 行政調查實例運用【106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260
【106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262
【104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263
3.8.3 行政調查、程序行為暨卷宗閱覽請求權【108移特─移民行政(二等)】 3-264
Topic9行政程序法 3-268
一、行政程序法適用與正當法律程序 3-268
3.9.1 臨檢之正當法律程序
【104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68
3.9.2 行政處分之效力
【100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71
【100經濟部所屬機構─法務】 3-272
3.9.3 送達【103一般警察─消防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274
【103司特─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3-276
3.9.4 行政程序法顯然錯誤類型之活用
【105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78
二、陳述意見程序 3-280
3.9.5 陳述意見程序【102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80
3.9.6 陳述意見程序及漏未記載不服之救濟方法
【101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83
3.9.7 行政處分之瑕疵【100司特─書記官(三等)】 3-286
【99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(節錄)】 3-289
【104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289
【104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四等)】 3-290
3.9.8 大學自治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?【97律師】 3-291
【89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295
三、卷宗閱覽請求權與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區辨 3-298
3.9.9 卷宗閱覽請求權
【100調特—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3-300
【105上校轉任─一般行政】 3-302
3.9.10 卷宗閱覽權實例【106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303
【108高考─公職護理師(三級)】 3-305
 
Chapter4行政爭訟
Topic1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4-2
4.1.1 假處分【101調特—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4-3
4.1.2停止執行1【100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4-5
4.1.3停止執行2【92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4-7
【108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4-9
4.1.4停止執行3【103鐵特─財經廉政(高員三級)】 4-12
Topic2訴願法 4-14
一、訴願類型與提起要件 4-14
二、訴願管轄 4-14
三、訴願之審理與決定 4-15
4.2.1 訴願程序之審理原則【96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4-15
四、訴願與其他爭訟程序之關聯 4-18
4.2.2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1【103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4-19
4.2.3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2【104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4-21
4.2.4 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處分及訴願前置主義解釋【106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三等)】 4-24
【107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4-27
4.2.5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後續效力【106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4-28
4.2.6 遲到之處分【107司特─書記官(三等)】 4-32
【108司特─書記官(四等)】 4-35
Topic3行政訴訟法 4-37
一、行政訴訟類型概論 4-37
4.3.1 撤銷訴訟【100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4-37
4.3.2 行政處分定性與救濟暨程序行為理論
【108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4-39
4.3.3 理由之追補【106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4-43
【107司特─書記官(三等)】 4-46
4.3.4 撤銷訴訟之被告選擇【106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4-48
4.3.5 課予義務訴訟【99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4-52
4.3.6 撤銷訴訟、課予義務訴訟及情況判決之運用
【108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4-55
4.3.7 利害關係人【104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4-61
【106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4-63
【108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4-64
4.3.8 鄰人訴訟【100稅務人員─財稅法務(三等)】 4-66
【99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4-68
4.3.9 不法平等、第三人效力處分及鄰人訴訟【107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4-68
4.3.10 確認訴訟【100稅務人員─財稅法務(三等)】 4-71
4.3.11 確認訴訟之使用【105鐵特─事務管理(高員三等)】 4-74
【101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4-76
【103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4-77
【102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4-77
【98調特─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4-77
【104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4-77
4.3.12 依法令行為及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【106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4-79
4.3.13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【98司特─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4-84
4.3.14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訴訟對象【98警特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4-85
【101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4-87
4.3.15 一般給付訴訟-結果除去請求權
【108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4-88
【108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4-91
【108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4-92
二、行政法院判決拘束力 4-93
4.3.16 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【93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4-93
 
Chapter5國家責任

Section1國家賠償 5-2
一、國家賠償責任之理論與原則 5-2
二、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與要件 5-2
Topic1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-3
5.1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【99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5-3
【103調特─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5-6
Topic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-7
5.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【100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5-7
Topic3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-9
5.3.1 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【102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5-9
5.3.2 國家賠償法之綜合適用【105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5-12
【108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5-15
5.3.3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責任性質【100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5-16
5.3.4 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【107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5-19
三、國家賠償程序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聯 5-21
Topic4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5-22
5.4.1 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【90律師】 5-22
【102司特─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5-24
5.4.2 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和確認訴訟使用【107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5-24
5.4.3 合併請求訴訟遭裁定駁回時,國家賠償之部分應如何審理?【98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5-27
Section2損失補償 5-32
Topic5損失補償 5-32
5.5.1 特別犧牲理論【90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5-32
【106上校轉任─一般行政】 5-36
5.5.2 既成道路之補償請求權【101專利師】 5-37
5.5.3 地上權徵收【106上校轉任─一般行政】 5-39
 
索引 Ⅰ
 

六版序

  非常感謝讀者熱情的支持,讓本書又來到第6版,還是對於考前無法購得此書之考生感到抱歉,因為出版社有其成本管控考量,在考前要再加刷實在有其難度。筆者也當過考生,考前的徬徨迷惘是必經的過程,能在考前有任何一點點工具或事情能增加考前安定感,都是無價的。此次改版嘗試刪除一些題目,更增加了當年度108年海量的高考類科行政法考題,更針對前版有些擬答做了修正或潤飾,以及增加一些章節說明,希望能讓讀者在閱讀上能更加順暢,整體來說本次改版幅度不算小。

  觀察考選部對於行政法這科有越來越重視之趨勢,相對地,參加高考各類科的考生,似乎對於行政法大多抱著恐懼甚至產生討厭的感覺,但對於上榜來說,這科似乎又不能放棄,故處於非常矛盾的心態。其實行政法這科說真的的確是包山包海,例如隔壁棚的民事訴訟法就獨立成一科,但行政訴訟法對於行政法這科只是一部分,還有訴願法、更有貫穿全科的行政程序法、更有後階段國家賠償法…… = =,這樣分析起來,行政法要投報率似乎很低?其實不然,畢竟考試是考試,並不是學術研究,只要考試會考的我們會寫就好XD,所以本解題書就是在幫助大家以「真正有考過、會考的、考試應該要會的」角度來重新認識行政法。

  本書作為高考行政法各類科的考試用書,目標就是讓使用過的讀者對於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-書前.indd 9 2019/11/13 下午 04:52:18

  在面對行政法申論考試時,不再恐懼,人對於自己無法掌握的東西總是會感到恐懼,可是當你嘗試克服它後,你會發現其實沒有想像中的這麼困難甚至遙不可及,這樣講實在很抽象。具體而言,以行政法考試來說,曾經考過的爭點,考試上一定要能掌握,這個是上榜的基本盤,但你遇到沒有看過的爭點該怎麼辦呢?此時你應該要更加開心才對,代表應該沒有人會寫,此時大家各憑本事,我相信如果你認真讀過此本小書,有些基本盤的東西其實都可以拿出來寫,有時候會意外的高分。筆者拿我考上那年經驗來分享給大家,當年在考行政法該科,就有上面這種感覺,會寫的決議或內容基本盤我都有穩住,不會寫的題目真的就是靠推的(不知所云?),其實考完也覺得炸裂了!應該要再考一年(考完立刻打電話給讀書會夥伴說完蛋了,應該又要再考一年了),結果那年筆者行政法竟然拿了73分的分數,據說全國前幾高。畢竟考試是種相對概念,當你比別人好一點點,就有很高的機會上榜。

  而觀察這幾年行政法出題,非常喜歡直接找近年的行政法決議、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,甚至大法官釋字,這些實務見解準備上投報率非常高,筆者在準備考試時,至少會上網將近三年的決議、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自己(或是找朋友一起分工)複製貼下來研讀,大家不要以為會花很多時間,其實決議一整年不會超過5個,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一年也才開1-2次,整理一下不會花很多時間,觀察108年考題真的很多題都是直接把座談會和決議問題直接拿來考,這種有讀過就一定會的,考前務必花時間研讀。

  這版序似乎寫太多了,這些都是看到考生的一些困惑有感而發,還是要鼓勵大家,有努力絕對不會白費,真的只是早晚問題。如果讀者在讀本書有任何問題或是不懂的地方,歡迎直接跟讀享出版社聯絡(粉絲團或是E-MAIL皆可),我會盡快回覆大家。

  最後要將本書獻給我最親愛的母親,我還是很想妳,希望妳在天上一切都好。

周凌、周董
2019年末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574641437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656頁 / 17 x 23 x 3.45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6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  • 本書分類:> > >

 

 

「她懷孕了,我們離婚吧!」「可我也懷孕了」「那就去打掉」 ... 在法國一家醫院的手術臺上,一個身體虛弱的女人,正在拼盡全力握著莊顏曦的手。 「顏曦,幫我好好照顧孩子。我不能看著她成長,聽她叫我媽媽了。 以後一切都拜託你了,等孩子長大了,請你告訴她……她的媽媽很愛她。 也很愛她的爸爸,還有……幫我告訴浩然,我很愛他。 我沒有背叛他,當初離開他我是有不得已的苦衷。 孩子的名字我已經想好了,小名就叫清清。 清清白白的意思,大名就叫楊紫清。 ... 我希望有一天,浩然和清清能相認。 我希望有一天,清清能改回姓江!」 五年後。 從法國飛往H城的飛機,劃過天際! 「阿姨,我們是要回家了嗎?」一個小奶娃眼睛大大的看著身邊的莊顏曦。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還是再次相見分外眼紅的那種。 拿著簡歷的手,狠狠的攥成拳。簡歷也被弄的像廢紙一般。 原本以為這輩子都不會再有交集,原本以為一轉身就是一輩子。 但是現在是愛是恨、是心痛還是千百世界的輪迴。 「究竟是誰把這份簡歷夾雜在文件里放在我辦工桌上的,究竟是誰?」整個辦公區都充斥著陸辰軒的怒吼聲。 未完…… ↓↓↓ 喜歡文章的寶寶們,動動小手點個讚,評論區更精彩,歡迎留言評論哦~~ 移步公眾呺, 《思華閱讀》 , 回 , 尋妻 , 然後讀完整。 ...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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